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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应依法登记的目的是确认船舶国籍和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船舶国籍一般需要登记。未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籍的,不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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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船舶按照办理船舶登记的顺序,需要办理的船舶登记业务有:1、申请船舶识别号;2、申请船舶名称核定;3、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4、申请船舶检验证书;(向船舶检验处申请)5、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非机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不需要申请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除第四项向船舶检查所申请外,其馀事项向政务中心申请。
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下列事项:(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日期;(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和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日期;(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称;(十一)船舶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船舶应按本条例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船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船舶。但该法人注册资本中有外商配资的,中方投资人配资额不得低于50%。(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其他应注册的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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