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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对方不到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法院将作出缺席判决,法律后果将自行承担。如果被告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可以委托律师出席,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如果对方不愿意离婚的话,就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去起诉,等法院给你立案了,过几天以给对方一次机会的理由去法院撤诉,法院会给你一份撤诉裁定。等半年以后再去起诉,把那份撤诉裁定也复印当证据材料,然后就走程序就可以了。如果你怕麻烦的话,第二次起诉的时候你再请个!因为第一次起诉,你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你们夫妻感情破裂的话,法院是不会判离的,但是第二次起诉的话,法院就会认为你们感情已经破裂,基本能判离了。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后,不直接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当事人如何行使好探视权,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同时成立。二是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当事人协商或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三是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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