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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法律既未规定相应的...
司法审判中,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当事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发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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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你找的不是正规的律师,要不就是这个律师失职。离婚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很常见,法院邮寄送达不能送达的,一般派人去上门查看,如果确实下落不明的,法院会在报纸上公告送达,然后开庭审理,如果离婚的理由充分的,法院会缺席判决离婚。有可能有的法院嫌麻烦,动员原告撤诉,但如果是尽职的律师肯定要说服法官公告然后缺席审判。不过你说的有个问题,像离婚案件律师是没有撤诉的权利的,没有原告的签字申请,法院应当是不能裁定撤诉的。
在日益增多的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情形的存在,使得法官无法与当事人接触,也就难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一旦处理不慎会导致矛盾更加突出。为更好地处理该类纠纷,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从诉讼流程上谈谈自己的看法。
1、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以及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第32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此,涉外离婚被告下落不明的,可以到原告住所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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