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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所需的费用就是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补偿费主要由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建筑物拆迁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含菜地)的补偿标准,按政府规定,为该耕地年产值的几倍,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制定。(2)青苗补偿费和征用土地的房屋、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3)配置补助费。(4)缴纳的耕地占有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和征收管理费等。(五)征收土地转移费。征用土地的房屋和附属建筑物、城市公共设施等拆除、搬迁补偿费、搬迁运输费、企业部门因搬迁减产、停止损失补助费、拆迁管理费等。(6)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包括农村移民搬迁费、城市搬迁补偿费、仓库区工矿企业、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管网、水利等恢复、搬迁补偿费、仓库底清扫费、防护工程费、环境影响补偿费等。
1、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以业主单位现场放线确定的边沟丈量为准。 2、征收土地的面积:以手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依据,全线总面积正负误差不超过3%。 3、征收土地的地类:以土地现状地类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4、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湘政办发〔2005〕47号、湘政办函〔2008〕159号、娄政发〔2003〕29号文件执行。高速公路建设征收耕地补偿年产值按中值计算,一般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16倍计算,基本农田按25倍计算。基本农田面积按耕地面积的89.47%确定。其他地类按湘政办发〔2005〕47号、娄政发〔2003〕29号文件执行。 5、房屋拆迁补偿及地上附属设施、零星果木的补偿按娄政发〔2008〕3号文件执行。凡地上附属设施由业主恢复功能的不予补偿。 6、退耕还林土地的补偿费:先按旱土年产值的16倍计算。如省人民政府有新的补偿政策,按新标准执行。 7、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房屋拆迁安置的新宅基地按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的规定,异地新建的,按占多少还多少,每户建筑占地面积最多不超过18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其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及基础工程费,按娄政发〔2008〕3号文件标准执行,由业主与各县(市、区)包干,市指挥部协调。宅基地报批及办证费按1500元/户的标准,由基层国土所统一办理。 8、还塘(不含人工修建水库和大型水库)包干费标准:对征收的水塘,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由被征地村组自行造塘。另增加3元/平方米为个案处理费,由各县(市、区)包干使用。 9、移葬坟的补偿标准:按照各市级文件标准补偿。 注:上述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被征收人可以在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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