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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受贿的,依照受贿的规定定罪处...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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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本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第一:我国并没有间接受贿的罪名第二:对于所谓的间接受贿,一般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其他单位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亲属,利用工作人员的工作便利,收取或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说得直白点,就是亲属受贿,在法律上可以分两种情况:利用影响力受贿,或者受贿罪共犯利用影响力受贿,一般来说,工作人员本身是不知道受贿也未参与受贿的相关事宜,而是其近亲属等利用其影响力收受贿赂,并利用影响力实施某些行为如:A某系某高官,B为其妻子,在A不知情的情况下,B收受他人50万元,并借A的名义联系了A下属的某单位,使得行贿者的目的得逞,而A本人在这件事里并不知情则这里,受贿的是B某,处罚的应当是B某和行贿人但这件事里,如果A知情,或者A在事后知道后,未采取措施,而是实施了默许的态度,则A构成受贿,则A和B之间就是受贿罪的共犯,应当对A和B以受贿罪同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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