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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使用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股东的出资方法包括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
知识产权使用权可以用于出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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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登记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因此,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 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也就是说,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 现存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处分权。 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 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知识产权可以共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没有限制,即使知识产权出资比例为百分之百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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