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市、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涉及划拨、出让土地或涉及用地使用性质、范围、开发强度调整的,除下列情形以外的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规划条件申请书;(二)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三)占用土地权属证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四)土地预审意见;(五)占用土地所在村庄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建设的意见书。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条件编制设计方案,由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中建设的村民住宅,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还应由乡镇政府组织公示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涉及重要国家机关、涉密单位、军事禁区等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除满足规划条件和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限制距离的特殊规定。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基础设施的需要。非公益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对现状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的挖掘。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管、建设、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城市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资料的普查,建立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07人已浏览
436人已浏览
3,588人已浏览
2,2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