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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也就是说,作为行政案件的二审,开以开庭审理...
自诉案件二审不一定要开庭审理。自诉案件中只有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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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不是必须要开庭审理,可以开庭也可以不开庭,具体情况如下: 1、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开庭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2、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开庭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离婚案件当事人如没有特殊原因必须到庭。《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如果其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确认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具体内容可以解读如下: (2)能表达意志的完全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不能表达意志的无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可以不出庭,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3)能表达意志的完全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但是必须向法院提交关于离婚内容的书面意见。 法律在原则规定外,允许有例外。对于不能表达意志的当事人,不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着提交书面意见;而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当事人必须要有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
一般民事诉讼案件,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的,当事人本人不必出庭。但离婚诉讼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夫妻关系是否确实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重要因素。夫妻关系变化微妙,即使是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无法理解和准确表达当事人在特定环境下的意志变化。为了维护离婚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了离婚诉讼双方是否出庭。《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外,还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这一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对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正常处理方式为撤诉,例外为缺席审理。缺席审理受到严格的情况限制,只能在特殊情况下适用。比如原告只起诉离婚,双方庭审前提供的证据足以查明相关事实的,原告未亲自出庭。虽然不能调解,但委托代理人按时出庭,诉讼可以继续,法院可以做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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