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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子女抚养费主要是指离婚后夫妻双方对子女支付的抚养费问题。而对于这个抚养费问题一般在于其的支付,那么子女的抚养费该如何支付?下面小编详细跟...
离婚子女抚养费如何支付由父母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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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是一种特殊而又畸形的生活环境,因而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对于抚养费用的依赖是显而易见的。抚养费是他们生活的支柱,一旦抽去这根支柱,他们的生活就难以稳固,甚至无以为继。然而,近几年来,我国子女抚养费支付的现状并没有随着经济社会各方面地快速发展有所改变,相反地,问题愈演愈烈,令人担忧。 (一)离婚协议的内容漠视子女权益 在相当一部分的离婚协议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同意自己多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有的当事人甚至把未成年子女当成要价的“筹码”或者可以分配的“财产”。例如,男方在离婚时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同意其妻子不支付全部抚养费,而事后又反悔告其前妻,就是当事人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同意另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典型案例。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协议离婚中,一方当事人为了争夺子女抚养权,往往会在抚养费上作出让步,由自己多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后因一方确实无力承担或者对子女放任不管等引发案件,且此类案件的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协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无法执行的案件也不断增加,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协议离婚后,抚养费纠纷案件增多的事实,无疑暴露出了协议离婚中轻视未成年子女的一个现状。所以说,离婚协议作为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支付的一个前提条件,父母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子女抚养费的做法令人担忧。 (二)对离婚协议的审查只是形式审查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只要离婚的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婚姻登记机关就予以办理离婚登记。至于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费的处置是否有损害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离婚协议的内容能否得到执行,并不在审查的范围之内。即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的审查仅是形式上的审查,而不是实质上的审查。此外,法院对子女抚养协议效力的审查,也只是审查夫妻双方是否自愿离婚,是否对子女抚养问题、共同财产以及债务等达成一致意见。这种审查同样只是形式上的审查而不是实质上的审查。 他是诉讼的开始。有需要的朋友们应该认真了解相关内容,以更好地实现孩子们的权益,让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正常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时候是父母中的一方不履行孩子的抚养义务,这时候另一方可以以孩子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让他们的孩子可以和其他孩子一样,正常地成长,无忧无虑。
1、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的支付标准跟婚生子女的支付标准是相同的,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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