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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危害有哪些?

2022-07-26
对当事人的影响1989年11月21日最高院作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民政部与1994年2月1日发布了新的《婚姻管理条例》,故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司法实践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同时事实婚姻由于缺乏登记程序,要证明一个婚姻关系是事实婚姻是很复杂的,因而当事人要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也是很困难的。具体表现在: 1、人身关系上,法律婚姻关系一旦确立,夫妻双当即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婚姻法 第二十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夫妻一方都不能肆意遗弃、虐待对方事实婚姻的双方却不享有这种确切的人身关系,在权益受损时,无论哪一方提出权利诉请时都无法得到法律上的充分、及时的保护。 2、事实婚姻的危害财产继承上,法律婚姻所产生的夫妻双方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一方发生意外或者死亡,对方是法律上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任何人都无权剥夺(符合继承法 第七条的情形除外)事实婚姻却无法保障这种财产继承权,除非对方有相应的遗嘱赋予其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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