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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1、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1、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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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局办公室、直属机构: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发2018,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5)有关规定,现公布调整后的《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征用或者征用土地按照本标准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或者征用土地另有规定的,按照本标准执行。2、征用耕地(水田除外)、牧草地(其他草地除外)、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集体建设用地的。征用有灌溉任务的池塘,需要单独选址建池塘的,参照实施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60%一次性支付池塘建设等所有补偿费用,池塘建设所需占用的土地不予补偿。申请批准的征地红线图上无图斑,改变原土地用途的新开挖池塘,按原土地用途进行补偿。三、二。墓地征用参照执行区域林地补偿标准。四、二。苗圃是指林业部门登记的指定苗木种植基地。苗圃的土地征用参照其占用土地的当地补偿标准。5、经济林地是指种植油茶树等经济林木的土地。园区是指种植茶叶、水果等作物的土地。6、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的国有农用地,并参照当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执行。7、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蔬菜部门应当登记指定专业种植蔬菜的土地。征地补偿参照当地征地补偿标准1、三次执行。8、征地时,可以根据征地面积向被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土地的农民支付误工补贴。误工补贴标准由各县市确定。9、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土地协议并腾出土地的,按照征地补偿标准5%给予奖励,其他奖励费不再单独支付。十、各县市在支付征地补偿费时,提取10元%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其余部分支付给享有被征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11、征地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为GPS以测量为准,最大测量误差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的3%。12、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本标准实施前,已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未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标准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以上就是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的相关内容。
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并且要在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告,保证被征地户的知情确认权,否则属于程序违法;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当地制定,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补偿;所有补偿款要在征地后一次性支付到位;如果征地违法的话,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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