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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如何

2022-09-2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成员出资总额;(四)业务范围;(五)法定代表人姓名。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机构所在地。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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