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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中,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有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资产评估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进行...
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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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信息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开:(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的基本情况;(三)资产评估机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四)申报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基本情况。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申报的资产评估师信息,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开前向有关资产评估协会核实。
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者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财政部统一部署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协会和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二)组织开展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专项检查;(三)监督检查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情况;(四)检查中国XX履行资产评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职责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五)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检查情况予以抽查。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财政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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