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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约定是否有明确载重确认的责任,如果有约定则按约定确定责任谁属,如果没约定则共同承担。...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3个地方各人民法院对这类运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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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为运输合同发生纠纷,可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进行管辖。 运输始发地、是指货物运输的发运地或者旅客乘运地。目的地,是指货物或者旅客到达地。同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无故推托,应当依法受理。 对两上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由最先受理的人法院审理。另外,若当事人因上述运输合同发生纠纷,经过双方协商,可以自行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挂靠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范围有哪些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第2条规定了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范围,“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凡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城镇集体企业,但资本来源主要为个人或国有企业(单位)投资、合资、合作,其现有财产构成不属于集体性质为主,采取上交一定管理费(挂靠费)名义上由有关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管理、委托管理或‘挂靠’管理等企业,均属此次清理甄别工作的范围。其中包括:(一)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或个体),的企业。(二)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国有的企业。(三)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私营投资者共同投资举办和经营的个体联营或合伙企业。(四)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实际为非国有经济与国有企业或单位投资举办的国有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五)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已名存实亡,有关‘挂靠’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督促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仍对其承担管理责任的企业。(六)登记注册为集体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挂靠’社会团体或经营单位。(七)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因原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被撤销、合并、变更或划转其他单位临时‘代管’的‘挂靠’企业。(八)登记注册为集体但其财产关系不清的各类‘民营’等企业,以及其他类型的‘挂靠’企业。”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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