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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发生伤害事件,主张学校担责的当事人,应举出学校有、管理过错的证据,如不能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现在的小孩子在学校都投保有意外保险,在保险范围之内由学校整体投保的学生意外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其它部分由直接侵权人的监护人即父母承担。对于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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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件中的归责原则: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学校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在发生伤害事件中,学校需要证明自身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才能主张免责。
商场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孩子因自身顽皮而摔倒,商场不负责任;如果因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地上湿滑等而造成孩子摔倒,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孩子的监护人有权向商场提出索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接受服务时,商场或营业场所就应该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电梯是商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设施,是提供服务的一项内容,顾客在乘坐时应该保证其人身的安全,经营者应该考虑到采取一些安全防范措施,比如有专人操作电梯等,这样就可以堵绝事故的发生。其次,作为小顾客到商场来,如果是未成年人的话,他的家长应该时刻起到监护的作用,这样也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受害人的伤害事故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所负担的义务:1、【、管理、保护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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