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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验收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等。...
1、技术原因:结构设计计算错误,对水文地质情况判断错误,以及采用了不适合的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艺等。 2、管理原因: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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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四)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四)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司法实践对于验收合格的标准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如下几种:(1)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家联合验收为标准;(2)以上述四家单位验收加消防验收;(3)以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为标准。应对哪种为准?答:这个问题是建设工程实务中很多人搞不清楚的问题,提出来很有必要。其实这个问题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里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起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从这两条可以明确看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家联合验收为标准的。在通过竣工验收后,公安消防、环保部门也会进行验收,但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是属于综合验收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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