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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当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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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债权人可向债务人追债或要求其提供有效担保,如果债务人拒绝则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判定债务人的以上行为无效。
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当事人可以再次达成和解的,可以按照双方的和解计划进行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和解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对于债务人也有一定的保护手段,即在强制执行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会中止执行,债务人的唯一住房和基本生活费用不会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在提取和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以上法条中关于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的规定,即是为了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存权,是我国执行豁免财产制度的雏形,也是执行豁免财产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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