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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外调解,是指不涉及诉讼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 离婚的诉讼外调解程序又称行政调解程序,它是指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时,可以先经有关...
离婚的诉讼外调解程序又称行政调解程序,它是指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时,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的程序,它属于民间性、行政性调解类型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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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外调解,其依据来源于本条规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这种调解属于民间性质。“有关部门”在实践中一般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等。 由这些部门进行调解,符合当事人的非讼心理和社会生活中的传统习惯,易于当事人认可和接受。 也由于调解人一般对当事人的情况比较了解,便于做好思想开导工作,缓解夫妻间的矛盾,有助于妥善、及时地化解离婚争议。 对于离婚纠纷,诉讼外调解并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受调解后随时退出调解。 调解前不能“强拉硬拽”,调解中也不能“强加于人”。
离婚诉讼外调解的一般程序是: 1、调解准备阶段。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教育疏导; 2、协商调停阶段。即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居间调停; 3、调解终止阶段。即得出当事人达成调解,或调解无效的结果。
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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