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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的作出应当以超过半数专家的意见作为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在鉴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每一位专家的意见,对于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责任程度、判定依据等,应当让每位专家鉴定组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将每位成员的意见详细记录。在作出鉴定结论时应当以超过半数专家的意见作为鉴定结论。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当选举一名成员负责记录工作,记录的内容包括鉴定时间、地点、专家组成员名单、医患双方当事人陈述、专家询问、双方当事人作答、每位专家的意见、讨论情况、鉴定结论、专家询问、双方当事人作答、每位专家的意见、讨论情况、鉴定结论、结论依据等内容,记录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记载鉴定全过程,完成记录后应有每位专家组成员的签名。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对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再鉴定申请应当自收到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任何一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上上是这个问题的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鉴定医疗事故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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