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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由哪一方,双方协商;协商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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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由哪一方,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各自所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女的可由生父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利于子女的原则确定,对于处理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分别居住的监护权问题,可依据父母后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由哪一方,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各自所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女的可由生父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利于子女的原则确定,对于处理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分别居住的监护权问题,可依据父母后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方法。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依照此法条可以看出,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实行平等对待的政策,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因此,当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时,也会参照法律规定的如下一般标准: 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四)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非婚子女的抚养权确定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是还在哺乳期的话都是归于母亲所抚养的,如果到达一定的岁数大家还是要多多考虑孩子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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