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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适用主体,是指经营者即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按照《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描述,有奖销售就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该条规定的主体是经营者,属于管理性规范。法院判决中一个决定性的观点认为法条中规定的5000元是对抽奖活动的规定,本案是直接中奖,即对被上诉人有奖销售活动给予了定性。本案的上诉人在购买温和特曲王酒之后,发现酒盒内标签标注了“38%vol温和特曲王低度浓香型白酒,山东温和集团.山东温和酒业有限公司”字样,盒顶盖刮奖区为“特等奖:克罗地亚100000库纳”,因此被上诉人不是为了销售自己的产品而以抽奖为销售模式,仅仅是给与客户一定价值的回馈,赠与奖品成为销售者的目的之一。这一销售模式形式上符合“买卖合同+赠与合同”这样一个公式,当上诉人通过买卖合同获得产品之后发现自己中奖时,奖品就以赠与合同标的的形式归属于自己了。因此法院认为这是“直接中奖”的结果而非抽奖,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约束,中奖结果是有效的。
反不正当竞争的管辖权 据悉,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与反垄断法、商标法和广告法等法律有法条交叉重复现象,且多个部门都有管辖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尺度并不统一。送审稿对此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般管辖权,相关部门也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 针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力度弱、震慑力不强等情况,送审稿完善了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和职责,赋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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