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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
有两个办法:一个是回原籍,拿着原籍派出所同意签发的户口准迁表去户籍部门办理准迁证(需要有原籍单位或者村委同意接收的证明和离婚协议书),然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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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的手续具体如下: 1、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申请办理离婚证; 2、如果夫妻双方诉讼离婚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减半收取有关规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对各类残疾人工疗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
应当由市、县(市)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离婚调解。根据《三门峡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二、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构的建设(一)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由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具体组织实施。(二)市级和各县(市)区应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名称统一为“××市、××县(市)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从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当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共同设立,并于12月31日前完成组建工作。(三)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共同管理,并设立相关协调机构,人员由上述两家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地由两家单位协商确定;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共同商请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保障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办公经费、人民调解员的报酬等其他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司法行政机关代为管理,实施支付。(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可由专、兼职人员组成,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妇联组织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基本工资与调解案件补贴制,兼职人民调解员可在妇联组织、司法行政、人民法院、社会团体等相关部门的同志和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维权志愿者和“姐姐解困团”成员中选聘,实行调解案件补贴制,担任人民调解员必须为人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婚姻家庭知识。(五)人民调解员的日常工作由妇联组织负责管理,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培训、表彰、考核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负责实施。三、明确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工作程序(一)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1、婚姻家庭纠纷(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除外)。2、赡养纠纷、扶养纠纷、抚养纠纷、继承纠纷。3、其他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民间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1、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人民调解组织也可以主动介入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2、婚姻家庭纠纷由妇联组织受理后,纠纷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妇联组织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妇联组织向人民调解组织委托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应当同时移交案卷材料。3、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纠纷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向人民调解组织委托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当同时移交案卷材料。4、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介入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或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以及妇联组织、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审查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主体适合,申请事项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指派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应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调解。5、人民调解组织在受理纠纷后,应当尽快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并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当事人调解时间以及地点,调解过程应当制作调解笔录。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应该在30个工作日调解结案,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6、经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人民调解员签章并加盖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人民调解组织对人民调解协议内容的履行进行监督。7、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介入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如调解不成,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讼的权利,并引导到诉讼途径解决。由妇联组织委托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在调解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结果报送妇联组织;未达成调解协议或终止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通过疏导、教育双方当事人,将调解不成或终止调解的原因及时报告妇联组织,同时引导到诉讼途径解决。8、婚姻家庭纠纷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置换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确认书。9、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不收费。四、强化措施,确保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把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组建和作用发挥作为服务民生的实事工程切实抓紧抓实。司法行政机关、妇联组织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运行状况,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落实责任,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形成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工作新格局。(二)加强队伍建设。调动社会资源,多渠道选聘人民调解员,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通过相关法律知识学习、调解方法和技巧培训、典型案例评析研讨等形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法律素养。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和管理,不断健全激励保障措施,努力建设一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三)依法规范运作。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使妇联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调处提高到依法规范的层面,增强了妇联系统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按照法定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行使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利和义务,统一使用规范的人民调解文书。要建立健全学习、例会、培训、统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加强规范运作。(四)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工作信息报送机制,定期汇总和分析婚姻家庭纠纷发生的原因和建议;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将一段时期内婚姻家庭纠纷发生的类型、原因等内容向妇联组织汇报,特别是可能引发矛盾激化的纠纷,应随时掌握事态发展,全面做好预防工作;严格质量考评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将定期对调解的办案程序、案件质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正,促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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