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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产或者非国有单位财产的行为,具备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危害结果。因此,要...
行为人知道自己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产或者非国有单位财产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可以认定为贪污罪的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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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罪既遂如何认定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二、贪污罪未遂怎么判断所谓贪污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贪污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2)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3)没有取得对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了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有贪污金额和情节要求。因此,在认定贪污罪和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掌握以下几点:1、看行为人贪污金额是否达到3万元。其中,贪污金额按累计方法计算。2、要看行为者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金额1万元_3万元的贪污行为。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重量或轻量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定义:(一)贪污救济、危险、防洪、优待、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特定金钱的;(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四)赃物被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绝接受赃物的下落或拒绝配合追缴工作,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一是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职务诚信,但主要侵犯了职务诚信。在国有公司和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公司和企业的财产,当然是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二、客观要件贪污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这是贪污罪不同于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第三,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两种人: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这里的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履行组织、领导、监督职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贪污罪履行组织、领导、监督职责的人员通常担任一定的职务,负责本单位或部门的工作,如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等。履行具体工作职责的人员,通常会行使法律赋予或者国有单位授予的职权,如国有公司、企业会计、出纳、保管员等。四、主观要件贪污罪必须是直接故意的,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明,行为人知道自己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产或非国有单位财产的结果,并希望这一结果发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产或者非国有单位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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