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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可以向政府管理部门举报,也可以向辖区所在地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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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的处理方式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地补偿款,相关机构和负责人不得随意侵占和挪用。
集体土地征收有补偿:1。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布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征地补偿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所有权证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和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征地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2、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无需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当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贴使用情况的监督。
集体工厂拆迁补偿的内容包括被征收工厂价值的补偿,工厂搬迁所需的临时安置费,工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集体企业拆迁主要是对建设用地、厂房、宿舍、企业设备设施、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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