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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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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三)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四)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六)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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