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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规定无效婚姻内容,只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已废止)中才有“婚姻关系无效”的提法。20...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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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并不是所有的知道婚姻无效的人都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根据不同的情况,法律对于申请无效的主体做了相应的规定: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申请婚姻无效的时效只要是在无效婚姻关系存在的时期都可以提出,如果当事人双方有一方或双方死亡的,在死亡后一年内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婚姻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所属单位等利害关系人,视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不同而确定。婚姻法没有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如果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必须在法定事由消灭之前提出。
法定无效婚姻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会判决婚姻无效。 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法院将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二)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达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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