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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法院怎么调解的回答是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2、《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
法院调解既可以提高审判的效率,又可以化解双方的矛盾。而法院在进行调解室,必须遵守法院调解原则,不得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下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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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布法庭调解。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解。法庭要把握时机,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适时组织调解。在法庭辩论之后,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有特别授权的,法庭应当组织调解。如果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而且委托的代理人也没有特别授权的,法庭不能当庭组织调解。庭后有调解必要和可能的,应当于休庭后组织调解。2、询问当事人调解的意愿。主持人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的,法庭即可组织调解;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主持人宣布:终结调解。随即宣布休庭。由于刚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事人情绪对立可能比较严重。法庭应注意调整庭审气氛,讲究工作方法,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征询当事人调解意愿和开展调解工作。即使不能当庭调解,但确有再行调解的必要和可能的,应当在休庭后进一步作调解工作。3、组织调解。经确认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主持人宣布:现由法庭组织调解。法庭调解的一般程序:(1)先由原告方提出调解方案,征询被告的意见。(2)如被告同意原告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被告拒绝的,则由被告提出新的调解方案,并征询原告的意见。(3)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新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原告拒绝的,法庭可以再进行调解或者终止调解程序。(4)当事人各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均被对方拒绝的,法庭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法庭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成功后,审判长宣布闭庭。4、终结调解。调解不成,主持人宣布:法庭调解结束。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没有进一步调解必要或可能的,应当休庭评议,及时作出判决。
一、可以调解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是在主要法律问题已经解决,行政侵权违法行为已经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与原告协商具体赔偿金额。原告同意行政机关少赔偿的,双方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赔偿纠纷;2、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附带民事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中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无异,可以调解。文章中提到的案件显然不属于上述两种例外,因此当地法院通过庭外调解结案显然是错误的。
在中国传统的婚姻关系总是劝合不劝离的。所以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均会进入诉调程序,大约从立案到进入正式立案要30天,进入正式立案后审理之前法官也会有一个调解程序。 离婚诉讼中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这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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