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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法中关于回避申请提出时间的规定

2024-11-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需说明理由,并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若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则除外。 然而,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回避申请。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只要在限定时间内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即应暂时停止审理或参与本案的工作,以待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但也不能一概而论。有些案件正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若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而停止执行职务,势必给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仍应及时采取措施,但本案其他工作必须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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