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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关系中意外伤害有无工伤

2022-07-14
雇员受伤的赔偿职责是一种侵权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限定,“雇员在从事聘用活动中遭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受赔偿职责,聘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导致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能够请求第三人承受赔偿职责,也能够请求雇主承受赔偿职责。雇主承受赔偿职责后,能够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之所以这样限定,是因为在雇主对雇工的管理活动中,雇员是为雇主完成工作的,雇主是受益人。雇主应当尽有更多的注意职责。雇员为雇主从事劳动,其利益归隶属雇主,职责也首先归隶属雇主。既然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职责适用无犯错职责原则,那么这种职责的成立就不需要审查雇主主观上存在犯错与否,即无犯错要承受职责,有犯错更应承受职责。雇主承受职责的要求为: 1、受害人需为雇员。 2、受害人需在进行受雇工作中而遭到损害。 3、雇主需无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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