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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再犯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只要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不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还是在缓刑、假释或...
一般再犯的概念较广泛,不受刑期是否执行完毕的限制,也不受时间条件的限制。再犯的社会危害性大,故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再犯是一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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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毒品犯罪包括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走私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种植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毒品犯罪行为的种类: 1、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应从重处罚; 2、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 3、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4、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都有数量要求; 5、非法持有毒品的,不限于本人持有,还包括通过他人持有; 6、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无须知道谁是所有者; 7、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只需定贩卖毒品罪一罪即可,无须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8、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 9、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和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10、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在量刑时无须重复计算毒品数量。
一、两者的相同点: 首先,从主观要件上看,两者都是故意犯罪,都具有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特点。 其次,从犯罪形态上看,两者犯罪的次数都在两次以上,两者都曾经被判过刑又犯罪。 再次,从量刑角度上看,二者都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从重处罚都只能在法定的幅度内判处重刑。 二、两者的区别: 第一,两者在前后罪种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前后罪都是毒品犯罪,它可以是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任何一种毒品犯罪;毒品犯罪的再犯前罪限定为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的五种犯罪,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仅后罪才是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任何一种毒品犯罪。 第二,两者在刑罚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均必须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否则不构成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前后罪所处刑罚的轻重没有特别规定。 第三,两者在时间间隔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犯新罪。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前后罪的时间间隔没有任何限制,无论多久,只要再犯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之罪的,都应从重处罚。 第四,两者在法定从重方面,我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第81条规定:“对于累犯,不得假释”。对于累犯,鉴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更大,量刑时要从重处罚,不能适用缓刑,刑罚执行阶段不得假释。而毒品犯罪的再犯只要求在量刑时从重处罚,鉴于具体案情,可以判处缓刑,执行阶段可以假释。可见,累犯的从重制度比再犯的从重制度更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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