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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沟油”生产、销售“食用油”的性质,一旦查实是利用“地沟油”作为原料生产“食用油”的,即依照刑法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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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饲料油:严格意义上来说,目前没有规定某个油脂是饲料油,只是提出了一些品控参数,所以从地沟油到优质豆油,从植物油到动物油都可以作为饲料用油脂使用。业内而言,许多厂家的饲料都会用到豆油,但是也很可能是动物油或者统称混合油,甚至地沟油! 2.混合油:就你的问题而言,所谓混合油更可能是指动物油,其品质略好,但是不能作为食用油,也不等同于能我们通常食品上的调和油,调和油一般通过几种油脂搭配实现营养均衡,而这里的狭义混合油只是说油脂的来源不同,比如多种油胡乱混在一起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好,故而混统称合油。 3.地沟油;就是地沟油啦!只是随着地沟油提炼工艺得高超,现有手段以及品控指标很难区分到底有否地沟油,所以大多数企业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地沟油渗入!企业一般不敢使用地沟油,虽然便宜但是风险太大。
1、摒弃了偷税概念。从通常含义上说,“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属于纳税人的合法财产,之所以发生偷逃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偷税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不同,新刑法采用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偷税”概念的认识已出现变化。从本质上讲,税收是国家凭借强制力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的无偿占有从税收契约论的角度来讲,税收是纳税人换取政府公共服务而提供的对价。从这个意义上说,逃避缴纳税款是纳税人违背一种给付义务。改变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识,更加人性化,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
地沟油是人们在生活中对于各类劣质油的统称。为打击地沟油犯罪,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了“地沟油”犯罪的概念。已经列入刑法,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至于判刑力度,按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就这样,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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