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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没有明确确诊的情况下给以不对证、不适当的用药,有用药过错。如果因用药过错造成患者受害的,构成医疗事故,具体认定错误用药包括以下情形:1.没有会诊记录和诊断记录的确定诊断就给药,属于错误用药。2.所用的剂量已超出上述药品用量的限度,医院超量用药的行为,严重损害患者的健康。3.医方违反了患者享有的医疗知情权的原则,即诊断,治疗,主要用药,治疗目的等等都未主动、详细告知。属于医疗过错。4.医院并没有针对患者的病情发展状况而采取任何应对措施,继续对患者施用之前的针药,直至患者痊愈无望。
对于患者在医院就医发生损害,如果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推定其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院应当进行赔偿,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因医院对设施处理不当导致病人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可以要求赔偿。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建议先协商,协商不了起诉要求损害赔偿。而公司不负责,因为这不是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不属于工伤,因为与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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