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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报告,检查督促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情况。...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活动,应当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不得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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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科技支撑,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节能环保、循环经济等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档案,记录单位和个人环境违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环境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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