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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2、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 3、必须按时送...
临时监护人的职责包括: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埋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埋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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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第一,要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第二,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 第三,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四,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2、法律依据:第三十六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临时监护人的职责有这些: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3、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 4、保护监护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5、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第一、二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委托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我国只规定了对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未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且临时监护人只承担部分监护责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仍然是主要监护人。有委托监护则有临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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