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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收养关系的事实方法

2025-02-02
1. 如果收养人没有子女且具备抚养和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并且符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的条件,捡拾证明不齐全的,应办理以下手续: (1) 收养人应到其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 (2) 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应确认收养人情况。 (3) 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应审核并出具有关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在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时,计划生育办公室会查验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以及公安部门对捡拾人和证明人进行查证后出具的《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 2. 如果收养人已年满30周岁且有子女,同时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应办理以下手续: (1) 收养人应到其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 (2) 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应确认收养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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