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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继承权,可以继承遗产。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
1、非婚生子女有遗产继承权,已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一致。 2、法定继承人有第一顺位以及第二顺位,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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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虽非亲生继承遗产有份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张光辉 父母和儿女之间没有任何的血缘关系。父亲突然病逝,遗留下56000元的存款。为索要遗产继承权,近70岁的继女和40岁的养子将80多岁的老母亲告上法庭。7月28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家庭的遗产纠纷案,依法判令继女和养子各继承9333元,其余37333元由母亲所有。 女儿李某在其4岁时,开始随继父共同生活。在20年前,继父又另行结婚,并收养了一个男孩。今年4月初,继父因病突然住院,一两天后便离开人世。在父亲住院期间,母亲并未通知她和弟弟到床前尽孝,这让姐弟俩有些不满。父亲去世后,母亲找到女儿李某,索要父亲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这让李某想到父亲在世时曾有存款56000元。女儿李某找母亲商谈父亲遗产继承问题,但遭到拒绝。母亲认为,自己和老伴生活了这么多年,没花过老伴的钱,现在仍要靠捡破烂维持生活。作为夫妻,老伴的遗产,应先由她继承。只有等她死后,其子女才有继承权。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继承遗产时,应先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再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在本案中,二原告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与被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利继承继父或养父的遗产。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1、《民法典》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2、非婚生子在当事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有继承权。 3、关于遗产的继承与分配原则,其实法律的规定是很明确的,首先要看当事人生前有没有遗嘱,如果有遗嘱,那要以遗嘱为准,如果没有遗嘱,就会按法定继承序位来继承,当事人的配偶,子女(养子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当事人的非婚生子都是子女的范畴。)和父母(如果还健在的话)都是遗产的第一序位继承人。另外,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和老人的财产分配是不挂钩的,如果对遗嘱或者财产的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另行协商或者起诉解决;如果子女对父母没有尽到赡养义务,那可以适当的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在分配遗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 (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遗产。 另外,有关司法解释还指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即使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配遗产。 6、从中可以看出,只要是非婚生子女就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继承权,继承条件,并且所得遗产的比例也是和婚生子女相同。但是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比如不尽抚养义务、抚养能力不足之类的,可以在遗产的分配上稍作改动。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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