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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房产担保,败诉要承担保全费用并应当对其保全措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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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 2、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4、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以上就是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期限规定及其相关问题,在诉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耗。根据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是有时间限制的。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感谢您的阅读。
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1、提供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诉讼前,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诉讼中,为诉讼保全申请书); 2、财产保全担保书一份(要写明由谁提供相当于保全标的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并由担保人签名并盖章(捺手印); 3、申请人或担保人提供的证明担保财产所有权证明原件(例如房产证、机动车的登记证书等); 4、按照保全财产的价值的1%缴纳保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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