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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时,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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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要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就受法律保护,如果没有约定违约条款,一样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是法律对违约方采取的强制制裁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对于买卖合同的违约方,你公司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损失。 二、承担违约责任和违约事项包括: 1、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卖房者不卖房或要求换房 2、购房者不按期付款 3、卖房者不按期交房 4、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 5、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6、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这两种救济方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实际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 1、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合同纪律所必须采取的救济方式。 2、实际履行的适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继续存续,进而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3、从举证责任来看,受害人要求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可不必承担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而在很多损失难以确定和举证的情况下,实际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当然,尽管违约方不得以其他补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但对受害人来说,在损害赔偿方式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而采取损害赔偿。实事上,某些情况下采用实际履行的方式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例如,债务人迟延交货使债权人生产经营停顿,从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尽管通过实际履行获得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但已遭受的损失仍未得到完全弥补。针对这种情况,就应结合损害赔偿救济方式,保护受害方利益,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二)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违约损害赔偿的前提。 (三)过错的问题确定。 (四)因果关系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客观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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