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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出版地图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条件,并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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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数量、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核,并与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款规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规定更新:(一)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应当及时更新数据及资料;(二)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十年内复测一次;(三)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三至八年更新一次;(四)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三至五年更新一次;(五)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二年更新一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中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要素,应当实行动态更新。
设区的市和县级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二)测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建立和维护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四)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五)普查、整测城市地下管线,建立和维护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六)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其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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