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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亲属条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工亡职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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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二、其他亲属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2004年1月1日正式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虽为劳动者工伤保险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但该条例在实践中亦暴露出一些不足,如对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保障与落实、工伤保险范围过小以及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等问题。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就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该如何计算年限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该条文对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及其方法规定得较为详细,但对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的年限并没有做出明文规定,这就造成司法实践中对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数额的不确定性。另外,与该条例配套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也仅对工亡职工配偶、父母等的最低适用年龄,而对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的年限亦未做出明确规定,致使该问题遗留至今。 我国劳动人口约7.6亿人,而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已达 1.4亿人,因此我国是个名副其实的劳动人口大国,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供养亲属抚恤金数额的计算应形成统一的标准: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年限加以确定。该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算。”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的最高年限为二十年,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实践中借鉴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年限加以确认的原因有二:一方面该年限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中都有类似的规定,它是以我国的人均寿命为基础,综合各方因素加以确定的,有其科学性与合理性,因此它也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工患病的职工能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虽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年限没有做出详细规定,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属于特殊的人生损害赔偿。所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并借鉴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不仅有利于弥补条例的不足,而且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也通常是采用该方法解决类似问题。 其次,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有关部门应尽早对该年限做出相应的规定。一种途径是国务院借助此次《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机会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年限做出详细的规定,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另一途径是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做出统一的解释,从而有效避免司法解释与国务院法规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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