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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应当每三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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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主任,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依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督导员:(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督导员。(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督导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督导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任可以由本单位的负责人兼任。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应当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管,负直接监管责任。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管,负直接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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