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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
待罪应该怎么认定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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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即虐待人与被虐待人之间存在一定的 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1)虐待行为的内容必须表现为进行肉体上的摧残与精神上的折磨。前者如殴打、冻饿、禁闭、捆绑、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等等;后者如侮辱、咒骂、讽刺、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等。两种虐待手段既可能同时使用,也可能单独使用或交替使用。(2)虐待行为的方式既可能有作为,也可能有不作 为,但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有病不予治疗、不提供饮食的行为,只能构成遗弃罪。(3)虐待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个特点一方面使虐待行为对被害人的法益构成了严重侵犯,另一方面使虐待行为区别于伤害、杀人等行为。偶尔打骂、冻饿的行为,不属于本罪中的虐待行为。(4)虐待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是 使被害入身心遭受摧残,甚至重伤、死亡,但这种结果是日积月累逐渐造成的。 2.犯罪客观要件是经常性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 3.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 4.犯罪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恶劣。
1、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阴部、乳房;儿女惨无人道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
虐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以及被侵害人的人身权利。虐待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对被侵害人实施虐待行为。常见的虐待行为主要是肉体上的虐待和精神上的虐待。肉体上的虐待主要是指经常性的打骂、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过度劳动等。精神上的虐待主要是指,经常性的侮辱被害人人格、限制其人身自由,不让其与他人和社会接触等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虐待行为只有在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虐待罪。“情节恶劣”主要从虐待行为的动机、手段、持续的时间以及虐待的对象等方面来综合认定,如虐待老人、小孩或残疾者可以认为是“情节恶劣”。虐待罪在主观方面也只能是故意。至于其犯罪动机,如是为了离婚而虐待配偶,还是为了逃脱赡养责任而虐待老人等,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虐待罪的主体需要具备特定的身份,即虐待者必须是与被虐待者有一定亲属关系且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对于非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虐待行为,不成立本罪,有的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司法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罪、现役军人虐待俘虏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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