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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个人诈骗的,金额达到5千元以上的就应该要追究刑事责任了。 你的...
犯罪嫌疑人不必采取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有很多种,如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都有法定条件。所以,并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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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涉嫌犯罪的案件都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有很多种。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都是强制措施,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都有法定条件。所以,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比如对于经公安机关合法传唤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可以采用拘留(但也可以不经传唤就拘留);可以逮捕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个人诈骗的,金额达到5千元以上的就应该要追究刑事责任了。 你的情况派出所完全应该要立案,至于到底是诈骗罪还是别的罪名,那就是经过公安机关调查之后检察院起诉的事情了。公安机关说这只是你的一面之词不能立案,你可以将你收到的收条给他们看,以证明你已经被骗走的金额数目。至于要你找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这一说法实属荒谬,难道所有的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的,公安机关就都不立案不追究刑事责任了?你应该配合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据与线索,只要你提供的材料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监视居住切忌限制人身自由。一忌加戴械具执行。有的执行机关认为刑诉法对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戴械具未作规定,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系数”,在实施监视居住时对犯罪嫌疑人加戴械具,引起嫌疑人的不解和不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警察在执行逮捕、拘留、看押、审讯、拘传等任务时,遇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显然,执行监视居住并不属上述任务之列。 二忌越权执行。无论是公、检、法中何者决定的监视居住,依法都应交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而有的司法机关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后即自行执行,仅将决定书通报或送达公安机关,甚至有时连招呼也不打。由于受警力不足的制约,还有的办案机关将监视居住的部分执行工作交给并无刑事执法权的保安等临时聘请人员,给诉讼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 三忌“贴身”执行。为了确保不发生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串供等事故,有的执行机关干脆派员进驻到嫌疑人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同吃同住,24小时轮流死看硬守,使监视居住成了警“嫌”同住,过度介入嫌疑人及其家人的生活领域,给嫌疑人及其家庭成员造成很大困扰。 四忌设点执行。按照立法本意,司法机关不应设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不得在留置室、拘留所、看守所等场所实施监视居住,不得羁押或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但是仍有少数办案机关设立长期或临时的监视居住场所,或者直接使用留置室等以押代监、以押促审,搞羁押或变相羁押式监视居住,完全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判决时往往不予以折抵刑期,有的罪犯被投送监狱服刑后就此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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