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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
下列术语在本细则中的含义是:(一)共同对手方是指根据相关结算业务规则,在收到证券交易所传送的买断式回购成交数据后,本公司介入交易双方之间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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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交易系统中委托显示“融资”*)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在交易系统中委托显示“融券”*)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 在质押式回购在交易过程中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该券一般由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冻结托管,并在到期时予以解冻。
在到期交收完成前,买断式回购所涉证券账户不得撤销指定交易或办理转托管。
在买断式回购成交日(以下简称T日)收市后,本公司将各结算参与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的资金和应付履约金数据,与T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各结算参与人应收付资金净额。每笔买断式回购交易初始结算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初始结算金额=初始结算价×成交数量;其中:初始结算价=T-1日标的国债收盘价(净价)+T日标的国债应计利息。标的国债T-1日没有收盘价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标的国债没有收盘价的,按发行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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