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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使用 (2)权利用尽 (3)先用权 (4)在先权利。 商标侵权行为有以下四条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存在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客观上使用...
1、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当事人所使用的假冒商标商品,无合法购买渠道,进货价格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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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是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5.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以下行为属于商标的侵权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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