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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也有人称作附合合同等。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 1.作为要约,其对象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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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格式条款,什么又是格式合同《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也有学者将其称为标准合同、附和合同、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等。需要注意的是,全部条款均为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的合同仍然属于格式合同。二、格式合同特点是什么格式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格式合同的要约一般是向公众发出的,或者是向某一类可能成为承诺人的人发出的;要约总是涉及到某一特定时期所要订立的所有合同;要约中一般包含了成立合同所需的全部条款。二是格式条款的不可协商性。格式条款的提供者预先将自己的意志表达出来,对方当事人要么接受它,要么不接受而只能选择不与之订立该合同,不能要求前者对格式条款予以变更,如果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要求而为变更则该条款不再为格式条款。《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重复使用作为格式合同的特点而与一般的合同区分开来。因为预先拟订的格式条款不一定都会重复使用,而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而确立的条款也可能重复使用。虽然生活中格式条款的确经常重复使用,但它也仅仅是格式条款的经济功能,而非其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是: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格式合同条款的订立要求是: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以合理的方式要求对方注意豁免或限制责任。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为重复使用而提前制定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提醒对方注意与对方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如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解释义务,导致另一方不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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