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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生产有毒食品罪的主要组成部分是: 1、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3、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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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建议您来电进行详细咨询,以便给您提供更为针对性的意见和方案。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素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人体健康权利 2、客观要素,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有毒食品原料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本罪是指个人或合伙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以对特定的占有物为目标,采取秘密获取的方式,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资据为己有的行为。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也是以对特定的占有物为目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行为人以占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目的而盗窃、抢夺的行为,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客观表现为其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备盗窃或者抢夺的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构成本罪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为之,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的不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则不构成本罪。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持有和保管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属情节严重行为,不受其盗窃、抢劫的具体数量的限制,依法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在我国,枪支弹药,爆炸物都是属于严格进行管控的,只有特定的相关机构才能够进行使用。如果在没有批准的情况之下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都是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进行盗窃或者是抢夺的话,将会构成非常严重犯罪行为,这会对我国的公众和治安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将会受到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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