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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管理的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的船舶及浮动设施应当向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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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下列条件:(一)需要划定水域的,有必要的理由;(二)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三)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布局水域功能区,并统筹规划建设内河航道设施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保障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内河交通安全协调机制,解决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渡口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维护渡口码头、船舶以及连接渡口的道路和其他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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