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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后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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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划清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一般走私行为的界限。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法定的5万元以上,未达5万元的按一般走私行为处理,5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除数额标准外,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也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有关走私罪的界限。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等特殊性质的物品分别构成不同的走私罪,走私除特殊性质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构成本罪。在走私犯罪当中,具体就有走私文物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等等,而其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兜底性的罪名,在不能认定构成其他特殊走私罪的情况下,符合本罪的入罪标准的,那么就可以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走私普通货物应当根据逃税和犯罪情节定罪处罚。因此,走私普通货物,根据应纳税额有三种量刑情节:(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3)走私货物、物品逃避应纳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逃避应纳税额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应当注意,下列几种情形符合立案标准的,也应当以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罪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刑法第155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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