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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或三个月)以上,且借款人及...
答:根据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贷款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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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或三个月)以上,且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未向其他公积金借款人提供过贷款担保或辅助借款。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城镇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购买公有住房的房屋使用权人以及与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的有关手续及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五)、提供符合《民法典》规定且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六)、其他规定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公积金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至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规定的时间,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存量房,职工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等;已交付的所购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同意且能够以所购住房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购买商品房贷款的应由所购房屋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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